二、生育保险待遇
(一)、申报条件:
1、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的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并履行了缴费义务,且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累计满3个月的企业职工。
2、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
3、以上条件须同时具备。
(二)、申报材料:
1、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医疗部门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生育女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职工生育医疗证审领表》(一式二份);
5、《企业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证申领表》(一式二份);
6、《企业职工生育医药费报销申请单》(一式二份);
7、《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核准结算表》(一式二份);
8、《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外地就医申请表》;
9、生育医疗费用票据、费用清单、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等原始资料;
10、收款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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