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失业人员生育保障权益,提高生育保障水平,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扩大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覆盖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本市自2012年1月起,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的生育保障纳入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
缴费申报
(一)各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负责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缴费申报工作。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手续时,各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第17页其他记载事项栏加盖“享受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章,并告知本人相关权益和责任。各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每月应及时汇总失业保险金申领情况,填写《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登记变动名册》(津社保登字4号),于每月8日前,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缴费申报手续。
(二)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应及时出具《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以下简称《缴费通知单》)。对于个人基本信息或原社会保险参保信息有误的,应及时通知本人,核对修改相关信息,次月办理补征集手续,填写《天津市社会保险费补(减、预)征集申报名册》。
资金拨付
各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根据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通知单》,填写《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资金需求表》,于每月15日前随当期《缴费通知单》一并报市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市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将各区、县上报的《缴费通知单》中当期缴费信息与劳动就业信息系统中相关数据进行比对,并与市社保经办机构核对,比对无误的,计算资金额度,于每月20日前将资金统一划拨市社保经办机构。
待遇享受
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后,享受与城镇职工相同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不再缴纳生育保险费后剩余产假天数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足额计发。
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失业人员的生育保险费用结算和生育津贴的发放工作。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