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遇中断、终止
(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连续三个月未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手续的,各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中止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重新办理申领登记之月起可恢复其缴费和享受待遇资格。中断期间的生育保险费不予补征集,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本人承担。
(二)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
失业保险待遇期满的;
重新就业的(含自谋职业、灵活就业办理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的);
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死亡的;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其他原因终止失业保险待遇的。
其他
(一)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后,由失业保险基金向女性失业人员发放生育补助费的制度停止执行。
(二)失业人员生育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照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确定。
(三)失业人员自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手续次日至缴纳生育保险费之日前发生的费用,由失业人员个人垫付,经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审核并办理补征集手续后,到参保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四)各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应建立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生育医疗保险统计台帐,做好人员增减处理,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劳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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