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前下发了《关于核定2008-2009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及基本退休费的通知》,规定2008年5月末之前参加沈阳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都要到医保中心办理申报、核定手续。据了解,本次申报、核定参保单位及职工的缴费工资是指2007年度单位及职工的月平均工资,内容包括在职职工人数、单位缴费工资、个人缴费工资等,机关、事业单位含目标考核奖,不含出勤补贴。
未核定单位:按工资涨幅缴费
按规定,参保单位无论单位及职工是否有变化,都要到沈阳市医保中心办理本业务年度缴费工资及退休费核定手续。已经办理破产、关闭及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手续,并一次性趸缴医疗保险费(含缓缴和分期缴费)的单位,由其医保代办部门持代办医疗保险承诺书、养老保险中心出具的近期退休金拨付表或由养老保险中心打印的退休明细,到沈阳市医保中心办理申报、核定手续。
逾期未核定的单位,将按上年沈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幅度核定其缴费工资,按原有退休费作为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拨基数,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其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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