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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有了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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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维护失业人员生育保障权益,提高生育保障水平,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扩大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覆盖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本市自2012年1月起,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的生育保障纳入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

  待遇享受

  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后,享受与城镇职工相同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不再缴纳生育保险费后剩余产假天数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足额计发。

  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失业人员的生育保险费用结算和生育津贴的发放工作。

  待遇中断、终止

  (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连续三个月未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手续的,各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中止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重新办理申领登记之月起可恢复其缴费和享受待遇资格。中断期间的生育保险费不予补征集,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本人承担。

  (二)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

  失业保险待遇期满的;

  重新就业的(含自谋职业、灵活就业办理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的);

  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死亡的;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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