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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有了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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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维护失业人员生育保障权益,提高生育保障水平,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扩大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覆盖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本市自2012年1月起,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的生育保障纳入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

  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其他原因终止失业保险待遇的。

  其他

  (一)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后,由失业保险基金向女性失业人员发放生育补助费的制度停止执行。

  (二)失业人员生育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照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确定。

  (三)失业人员自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手续次日至缴纳生育保险费之日前发生的费用,由失业人员个人垫付,经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审核并办理补征集手续后,到参保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四)各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应建立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生育医疗保险统计台帐,做好人员增减处理,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劳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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