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制定出台,并以江苏省政府161号政府令颁布实施。
2006年,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将覆盖范围扩大到各类企业,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民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并要求各地积极探索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的途径。
2008年,江苏省出台了《关于落实面向基层服务企业十项措施的意见》,为企业减负。南京、连云港(601008)、宜兴、通州等16个统筹地区根据当地生育保险基金结余情况,采取了阶段性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办法,减轻了企业参保缴费负担。
2009年,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关于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保障水平的意见》,将机关、事业单位纳入生育保险范围;要求各地根据生育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适当扩大支付范围,增加待遇支付项目,提高保障待遇水平。
与此同时,各地加强生育保险定点管理工作,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积极推进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提高了生育保险的社会化管理程度。
自此,江苏省生育保险的实施实现了量和质的飞跃:
根据调查统计,截止2010年底,江苏省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达24.4万人次,居全国第一位。目前,江苏省88个统筹区都将生育保险制度覆盖到了各类企业。其中:泰州市、苏州市、南通市等21个统筹地区已经将机关、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基本实现了制度全覆盖;苏州市、南京市、南通市等12个统筹地区出台了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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