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各种假期及常识问答
(一)婚假
1.婚前检查按事假处理?还是按公假处理?
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卫生局、天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在市区(包括塘沽区)全面开展婚前检查门诊工作的通知)([1986]卫妇字第385号)规定:
婚前检查所需时间为一天,原则上利用公休假日,不能利用公休假日的,经领导批准可按公假处理。
2.法定婚假多少天?晚婚的婚假增加几天?
法定婚假期限为三天。按照(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男女双方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为晚婚(再婚人员,不算晚婚)。根据(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婚假增加七日"。
(注:指初婚的男女双方均达到晚婚年龄的,除享受规定的婚假
外,再增加七日。总计为十天。)
3.实行晚婚的,婚假增加七日,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吗?
(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指出:初婚的男女双方均达到晚婚年龄的,除享受规定的婚假外,再增加七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二)产假
4.《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适用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1988年7月21日《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明确: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女职工。
5.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可否算作劳动时间?
1988年7月21日《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明确: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6.产假的假期应为多少天?
1988年7月21日《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明确:
产假期限: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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