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一九九七年《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第二十条规定: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
8.女取工怀孕流产的(含人工流产),按病假还是按产假办理?时间多长为宜?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要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9.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怎样计发?
天津市人事局《转发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
间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人工[1994]14号)文件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其工资按下列各项之和计发:
(1)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4)事业单位职工,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其中,体育运动员,为本人体育基础津贴与成绩
津贴)。
10.女职工哺乳假规定休息多长时间?计算工龄吗?
1991年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规定:符合计划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婴儿身体较弱或单位没有托幼设施、上班路程较远,抚育婴儿确实有困难的,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月。哺乳假期间,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11.女职工产假期间未纳入奖金和补贴如何计发?
天津市人事局《转发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人工[1994]14号)文件规定:
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对女职工产假期间,本人未纳入的奖金和补贴如何计发问题,可暂按以下意见办理:未纳入的物价、福利性补贴部分在产假期间照发,末纳入的奖金部分是否发放,
由各单位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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