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乡居民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1、成都市城乡居民生育保险的适用对象是什么?
答:我市城乡居民生育保险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为适用对象。凡是参加了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保险有效期内生育的,可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待遇。
2、参保人员需要另行缴纳城乡居民生育保险保险费吗?
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再另行交纳生育保险费用,便可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待遇。
3、城乡居民生育保险所需资金来源是什么?
答:城乡居民生育保险所需资金,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予以解决。
4、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待遇支付项目是如何规定的?
答:城乡居民生育保险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妊娠期间门诊产前常规检查费用,正常生产及剖宫生产的住院医疗费用,分娩期间新生儿护理费用,分娩期间治疗生育并发症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5、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待遇的支付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妊娠期间门诊产前常规检查费用和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在《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生育补助”定额支付标准的基础上提高到:妊娠期间门诊常规检查费用按每人400元定额支付;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正常生产的每人1000元,剖宫生产的每人1400元;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正常生产的每人1200元,剖宫生产的每人1600元。
参保人员在分娩期间发生的新生儿护理费用,按每个胎儿100元的标准定额支付。
6、参保人员住院分娩期间治疗生育并发症的,其住院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答:住院分娩期间治疗生育并发症的参保人员,在享受住院分娩定额补助的同时,其治疗生育并发症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予以报销。参保人员享受的住院分娩定额补助与报销的生育并发症住院医疗费之和超过当次住院医疗费用总额的,超出部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7、城乡居民生育保险不予支付的情形有哪些?
答:参保人员有以下六类情形之一的,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相关生育待遇:
①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及城乡居民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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