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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增8天,晚育假还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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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劳动法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产假增8天,晚育假还有吗

  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即98天。

  消息一出,有人鼓掌有人担忧。不少女职工担忧:“法定基础产假增8天,目前各地为奖励计划生育而实行的晚育假期是不是就没有了?”对此,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张车伟认为,从征求意见稿上没看到相关说明,这意味着晚婚晚育不再另获优待,这是从与国际接轨的角度出发的。而山东相关人口专家则认为,“晚育假作为一种奖励措施,是由计划生育法规定的,目前来看,产假与晚育假之间的冲突不算明显。当然,这毕竟还只是征求意见稿。”

  焦点1:产假延长了还是变短了?

  记者了解到,劳动法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以此计算,山东晚育女性最长产假能达到150天。目前大部分女性都选择晚育,所以如果取消晚育奖励,那么很多女性的产假反而会缩水。

  记者随后查阅1988年9月1日起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通篇未提及晚育假的相关规定。而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我个人认为,目前来看,产假延长8天和原有计划生育的奖励政策,冲突不明显。”山东相关人口专家说。

  焦点2:生育补偿会带来用工隐性歧视?

  征求意见稿规定,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律师魏茂娟认为,目前很多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五险一金”等保障还不健全,很多外地来济工作的女性没有生育保险。这一政策出台后,用人单位成本肯定会增加。“我们经常接到一些案子,很多女性连基本的产假都得不到保护。”魏茂娟说,一些企业连法定节假日都没保障,兑现产假更难。即便兑现产假,也难以兑现工资。

  《劳动法》明确规定保护产妇休假权,但具体操作中,我国劳动纠纷还是“一裁两审”制,即先申请劳动仲裁,然后走法院诉讼途径。“整个过程下来,时间很长,有的企业恶意拖延,甚至达1年。”魏茂娟说,难保一些企业不会针对生育妇女设置隐性歧视门槛。多位法律界人士建议,处罚条款不能太笼统,要有可操作性,特别是有关部门在监督管理上及时跟进。

  焦点3:延长8天对女性意义何在?

  “从产科角度来讲,女性产后一般6周也就是42天之内,身体就能完全恢复。”济南市妇幼保健院产科主任傅金凤说,一般医院都叮嘱产妇6周时复查。

  “我认为,产假延长对女性最大的意义是增加哺育孩子的时间。”傅金凤说,目前工作压力增大,尽管国家提倡母乳喂养,但产妇母乳喂养率并不高。中消协组织开展的相关调查发现,中国有32.3%的妈妈因为“产假短或工作忙”放弃母乳喂养。产妇最好坚持母乳喂养宝宝1岁到1岁半。

  【专家呼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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