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草案)》昨提交审议
“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男方可享受15天的看护假”
按相关规定及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妇“增加35天产假”,另外,“增加男方看护假”
本报讯昨日下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召开。《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首次提交审议。作为特区立法,《条例》在优待奖励、社会保障等多处有突破性和创新性规定,明确规定扩大关爱范围,将省有关条例原定的“晚育假”由原15日增加至30日,男方可享受的“看护假”从10日增加至15日,同时,拟相应加大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罚力度。
男方可享15天看护假
据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罗敏介绍,人口计生工作在实际管理中出现了不少新热点、难点问题,如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偏高,超生人员及子女入户,全市各区社会抚养费计征基数不同导致超生人员规避管理等,急需出台相关条例对有关规定予以明确。
对此,《条例》特设第四章对“优待奖励与社会保障”明确规定,实行“晚婚晚育优待”,“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男方可享受15天的看护假”。同时规定,在子女出生后三个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天产假”;夫妻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的,凭手术证明,由所在单位给予休假,并由现居住地的区政府给予补助,其配偶可按规定享受5天看护假。
去年12月已二审的《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修改建议稿)》规定,养育三岁以下宝宝,爸爸妈妈每年都将有10天“育婴假”。昨日,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提交初审报告中还建议,《条例》在“独生子女证的领取与优待措施”第三款中“增加男方看护假”的规定。这样看来,看护假、育婴假,爸爸妈妈陪伴孩子的假期有望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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