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待遇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待遇水平,根据《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和《合肥市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规定,结合我市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经研究决定,现对我市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医疗待遇作如下调整:
一、提高生育医疗费用最高限额标准。
1、产前检查费用由500元提高到800元。
2、生育费用:顺产由2000元提高到3000元;助娩产由2500元提高到3500元;剖宫产由4000元提高到5000元;多胎妊娠的,每多生育1名婴儿,增加其基本费用的10%。
二、提高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最高限额标准。
1、流产:3个月以下门诊流产由120元提高到300元;住院流产由400元提高到500元;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住院药流由800元提高到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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