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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产假延至98天引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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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生育享受.....

  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产假待遇。对于政府公布实施的这项政策,市民们无不拍手叫好。

  产假天数女职工产假延长8天

  根据征求社会意见的情况,从有利于女职工身体恢复和母乳喂养的角度,草案参照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公约关于“妇女须有权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的规定,将产假延长至14周,也就是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2周;难产的,增加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

  而原来的规定中,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休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不少于42天。此次的变化在于统一将产假单位换算为周,这样用人单位更容易操作和执行。

  劳动禁忌规定范围更考虑女性健康

  此次草案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内容纳入条例,并根据目前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女性健康考虑,对禁忌劳动范围的内容作了适当的调整。

  根据草案规定,孕期和哺乳期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达10项。例如,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

  草案还明确,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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