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规定》第五条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六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解读:与1988年版相比,《特别规定》更符合当前的用工实际,更能维护女职工的实际权益。
3一胎产妇最多可休178天
《特别规定》第七条明确,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解读:这就意味着,今后,新妈妈的产假将比过去延长8天,体现了对女性的尊重。
4怀孕4个月后流产可休42天产假
《特别规定》第七条同时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98天的产假与原来的晚育奖励假、独生子女假、剖腹产假并不冲突。即4月28日后,一位新妈妈若生育一个孩子,最少可休产假98天,最多则可休假178天(98天产假+晚育奖励假15天+独生子女假35天+剖腹产假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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