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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生育保险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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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规定了产前及产后4个月内因生育并发症住院治疗的待遇:原政策规定的并发症为25种,其医疗费用与住院分娩的费用累计分段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待遇较低;新政策规定的并发症为27种,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和标准的费用,在使用乙类药品和医疗服务时,应先按规定比例自付,再按以下规定享受待遇: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10%;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5%。

  就诊地点:本人登记的孕前期产前检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携带材料:社会保障卡、《孕产妇保健册(卡)》

  注意事项:①在孕前期产前检查期间发生生育并发症或流(引)产的,须在本人登记的2家生育定点医院中任选1家进行治疗或手术。②如建《孕产妇保健册(卡)》时未做生育保险登记的,需在进行产前检查、生育并发症治疗或流(引)产前挂号时告之医院,并补做生育保险登记,未登记前发生的费用由个人自理。

  第三步:孕后期产前检查

  就诊地点:本人登记的孕后期产前检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携带材料:社会保障卡、《孕产妇保健册(卡)》

  注意事项:①在孕后期产前检查期间发生生育并发症或流(引)产的,须在本人登记的孕后期产前检查生育保险定点医院进行治疗或手术。②如建《孕产妇保健册(卡)》时未做生育保险登记的,需在进行产前检查、生育并发症治疗或流(引)产前挂号时告之医院,并补做生育保险登记,未登记前发生的费用由个人自理。

  第四步:分娩及产后4个月内并发症

  就诊地点:本人登记的孕后期产前检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携带材料:社会保障卡

  注意事项:如建《孕产妇保健册(卡)》时未做生育保险登记的,需在分娩住院或并发症治疗前挂号时告之医院,并补做生育保险登记,未登记前发生的费用由个人自理。

  参保人员应持卡就医,参保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属个人支付的,由本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基金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四、生育保险零星报销范围和流程

  符合下列情形时,可采取零星报销方式按定额结算。用人单位携带职工的《社会保障卡》、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或《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街道(乡镇)出具的无业证明和出院小结、医药费用明细清单、住院票据原件等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1、男职工配偶发生的产前检查及分娩、流(引)产费用;

  2、单位欠费期间发生的产前检查及分娩、流(引)产费用;

  3、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4、异地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5、因抢救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6、在原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已退休的女职工实施取出宫内节育器或流(引)产手术的。

  五、生育保险不予支付的范围

  (一)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1、就医时未按规定使用《社会保障卡》;

  2、非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抢救除外);

  3、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4、治疗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等;

  5、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

  6、新生儿的医疗费用。

  (二)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及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基金不予支付。

  1、违反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2、非法选择胎儿性别、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等原因造成妊娠终止的;

  3、异位妊娠、葡萄胎等原因致妊娠终止的;

  4、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药事事故等致妊娠终止,有第三方赔偿责任的;

  5、不符合生育保险规定支付范围和标准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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