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省人社厅要求,各市要合理提高生育保险待遇水平。各统筹地区要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统筹地区内统一的生育保险费率,要根据参保人数、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人数、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等各项费用的支出情况合理确定缴费比例,并结合当地实际调整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或终止妊娠时,发生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费、分娩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按照统筹地区参保职工生育医疗费规定支付;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全额计发,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包括:孕期医疗费用。参保职工因习惯性流产、先兆流产、先兆早产和妊娠晚期出血保胎、宫外孕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合并症并发症医疗费用。参保职工住院分娩时出现合并症和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失业人员生育医疗费用。失业前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的女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退休人员生育医疗费用。退休前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的人员,退休后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