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指定的受益人;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法定受益人受益。
意外残疾保险、住院医疗补贴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7、保险责任期
自保单签发并收取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至次年对应日24时止,每一保险责任期为一年。
8、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
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保险人按约定的保险金额支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每个家庭意外身故总保额为10万元,依据家庭成员人数平均分保最多人数限3人,参保家庭成员在投保时确定,被保险人一经确定,在一个保险责任期间内不得更改。
(2)意外残疾
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残疾,保险人根据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保监发[1999]237号文下发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见附表)的规定,按照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
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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