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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晚育且破腹产可领135天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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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9月12日,吉安市政府在全省率先发布《关于实施<江西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意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充分结合全市30余家定点医疗机构,卫生、工会及妇联等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对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江西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下称《规定》)制订了相应的操作细则,明确了具体的实施标准,对已执行了14年的《吉安地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进行了大幅调整,并将于当日起正式执行。
  解读三:晚育且破腹产可领135天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无疑是读者最为关注的内容。为此,医保科熊科长表示,依照《江西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全省女职工统一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津贴:取宫内节育器的,享受1天的生育津贴;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享受3天的生育津贴;结扎输卵管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含3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含4个月)流产的,或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或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上胎儿子宫内死亡或婴儿出生后死亡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

  同时,女职工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增加享受生育津贴: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或剖宫产手术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正常受孕生产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符合晚育条件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怀孕不满3个月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增加10天生育津贴;怀孕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含4个月)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增加12天生育津贴。据悉,晚育是指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胎。这就意味着,晚育且是剖腹产的女职工,可享受135天的生育津贴。

  解读四:生育津贴即为产假期间工资

  《规定》要求享受生育津贴期限实行全省统一,但各地市需依照本地实际情况明确限领取生育或者计划生育假期的生育津贴的标准,我市规定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和规定的假期天数为实际计发数,计算公式为:实际计发数=月平均缴费工资(元)÷30(天)×假期天数。例如:今年27岁的刘红为某中学教师,破腹产产下一女儿,该校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1800元,她将领取到的生育津贴计算方式为:1800÷30×135=8100元,产假期间,她可领取到的生育津贴为8100元,期间单位不再支付其工资。

  但全额拨款单位的职工在享受产假(生育津贴)期间,用人单位已按规定支付工资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测算出应支付的生育津贴数,用于抵扣下年度生育保险财政预算安排数,不再同时领取生育津贴。熊科长表示,当下,在一些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中,女职工休产假往往没有工资领取,还可能面临失业,此举将更好地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促进女性充分就业。

  解读五:申报生育津贴期限为6个月

  生育津贴究竟如何申领,办理周期需要多长时间?对此《规定》也作出了详细的说明,曾科长表示按要求,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者委托人在职工生育、终止妊娠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6个月内,应及时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生育津贴。

  职工申领生育津贴时需提交下列材料:职工本人身份证;计划生育有关证明;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医学证明;结婚证;生育医疗费发票及费用明细清单;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被委托人,需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一般情况下,经办机构在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将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经办机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标准,将生育津贴及生育医疗费发放到参保职工所在单位,由单位再支付给职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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