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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晚育且破腹产可领135天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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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9月12日,吉安市政府在全省率先发布《关于实施<江西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意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充分结合全市30余家定点医疗机构,卫生、工会及妇联等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对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江西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下称《规定》)制订了相应的操作细则,明确了具体的实施标准,对已执行了14年的《吉安地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进行了大幅调整,并将于当日起正式执行。
  解读六:顺利分娩可补助1100元医疗费

  生育医疗费用是指因生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以及分娩并发症等的医疗费用。据熊科长介绍,与旧办法相比,此次调整最大的亮点就是将职工生育医疗费补助范围由原先的3项增加到11项,补助标准提升了3倍以上。我市明确,现阶段我市职工生育医疗费实行限额使用。实际医疗费低于下列限额标准的实行据实支付,实际医疗费高于或等于下列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支付。经过有关部门的多方测算,确定我市统筹内职工生育医疗费用补偿定额标准为:顺产1100元;难产(产钳助产和胎头吸引)1800元;剖宫产3000元;产前检查费200元;妊娠4个月(含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含人工流产)600元;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含人工流产)200元;放置宫内节育器(含宫内节育器)60元;摘取宫内节育器60元;皮埋术60元;皮埋取除术60元;输卵管结扎350元;输精管结扎300元;输卵管复通术1000元;输精管复通术800元。意味着以上11项有关在生育方面发生的医疗费用今后均可申报。

  参保职工生育住院期间及出院后三个月内治疗因生育引起并发症、合并症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可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医疗费支付标准,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

  解读七:老公缴费老婆无业可领医疗费

  用人单位已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本人已缴纳生育保险费,其未就业配偶也可享受生育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这即意味着:缴费的男性职工一旦其爱人没有工作,也未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照样可以享受生育医疗保险待遇,即报销生育医疗费。

  解读八:生育医疗费用先垫付后报销

  据悉,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或配偶)应在生育(含流产)、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检查、手术或实施符合生育政策复通手术之日起6个月内到参保的经办机构申请,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职工先行垫付。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待遇,并予以一次性计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解读九:非定点医院生育只报销85%医疗费

  我市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一致。目前,市本级定点医院为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井冈山大学附属医院、吉安市妇幼保健院、吉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吉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吉安市第三人民医院、吉安市中医院、吉安红十字会医院、丽人医院、博爱医院等。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报经办机构同意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在统筹区外生育和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医疗终结后按规定到参保地经办机构进行结算。经办机构审核后,按照规定定额的85%进行支付。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的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今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再支付生育保险费用。意味着今后因生孩子住院不再使用公费医疗卡,而通过生育保险基金中报销)。

  解读十:骗取待遇拒不参保将重罚

  为保障职工的权益,让所有企业都应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依照《规定》,用人单位不参加生育保险和用人单位或者职工以非法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则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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