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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工作正式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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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其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促进平等就业。九江市政府出台了《九江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标志九江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工作正式开始实施。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还可适当增加享受生育津贴。1.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或剖宫产手术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2.正常受孕生产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3.符合晚育条件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4.怀孕不满3个月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增加10天的生育津贴;怀孕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含4个月)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增加12天生育津贴。

  参保单位欠缴3个月以上生育保险费的,单位职工在欠缴期间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发生的生育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中断缴费应全额补缴,期间发生的费用基金不予支付。用人单位不参加生育保险,或者以非法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责令其参保,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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