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单位欠缴3个月以上生育保险费的,单位职工在欠缴期间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发生的生育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中断缴费应全额补缴,期间发生的费用基金不予支付。用人单位不参加生育保险,或者以非法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责令其参保,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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