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可否自行补交,补缴后能否享受报销政策?
你好,我于2011年9月从德阳市某学校辞职,随后通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入德阳市某医院,但该医院试用期为一年,一年后才买保险,导致医疗及养老保险中断,现在已经怀孕。
请问,我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自行补交断档的养老及医疗保险(包含生育保险)吗?我的两次保险都属于德阳市级保险机构,需要去哪里办理补交手续?听说去工商银行可以代扣,但是按照什么标准呢?我办理保险补交后可以享受生育报销政策吗?如果不能享受报销政策,医院内部能否给我报销呢?好像按照生育保险政策,由于单位原因(试用期应该缴纳保险,但单位未缴纳)没有缴纳生育保险,按相关政策发放补贴?是否有此政策?
回复:
您好!
您于2012年10月16日通过德阳市市长信箱提交的关于“生育保险可否自行补交,补缴后能否享受报销政策?”的来信(201203353)收悉。按国务院《信访条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您的来信已转我局受理,现就您来信所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德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到女职工生产之日,参保单位为其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不含补缴)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在我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娩、终止妊娠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及产假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在规定标准内给予支付。生育保险属于社保范畴,是单位给职工集体购买的,个人不可以单独购买。个人购买只能选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对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没有相关的优惠政策。所以您的生育保险不能补缴,补缴的生育保险也不能享受其生育保险的相关补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生育保险是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的一项社会保险,职工不承担费用。
如果女职工到生产之日不符合报销生育医疗补助的条件,可申报男职工配偶生育医疗补助,但需要提供以下资料:男职工配偶户口簿、双方身份证、结婚证、生育服务证、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复式处方、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和有效收费发票原件,男职工配偶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男职工配偶未就业或不符合报销条件的证明,填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与参保单位结算申领表》一份、《生育医疗费与参保单位结算接收清单》一式二份;鉴于目前各地务工人员流动性较大,且各地劳动保障站(所)的信息未实现全国联网,无法查询到流动人口的真实务工及参保情况,考虑到参保单位比较熟悉本单位职工的家庭成员情况,因此要求男职工所在单位协助我们核实男职工配偶的工作情况,并出具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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