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遇标准明确
老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在协议医疗服务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需支付;对于急诊、抢救的,可在非协议医疗服务机构就医。
征求意见稿规定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明确了生育津贴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计发。
考虑到公共卫生服务已包含了部分孕产妇检查项目,征求意见稿明确按照国家规定由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支付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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