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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职工生育保险条件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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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士向记者介绍,生育保险是国家针对女性生育行为、生育特点,通过国家强制手段征集生育基金,为怀孕和分娩的职业妇女及时提供经济帮助,保障参保母子的基本生活和健康,确保社会人口再生产和妇女、儿童权益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一项惠及沈阳市每一位有幸成为母亲的城镇女职工的新政即将在全市实施。10月24日,沈阳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今后,沈阳市的产妇不仅可以拿到产假工资,其丈夫还可带薪休护理假。

  新的“生育保险办法”预示着,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将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将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自缴费次月起,职工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尤其值得一提的是,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男职工,还可享受15天的护理假工资。

  作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五大险种之一,沈阳生育保险新制度的建立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有关人士认为,沈阳市职工生育保险走向社会统筹,不仅能够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企业公平竞争,也必将进一步保护妇女的就业与特殊权益。

  关注:沈阳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将实施社会统筹

  尽管沈阳市实施生育保险并非“首创”,但是,作为惠及全市近50万育龄妇女的新政策,《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出台还是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是由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五大险种组成,建立生育保险制度,是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士对记者讲。2004年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中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将建立和完善生育保险制度作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当地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规划,逐步建立和完善与本地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生育保险制度。没有出台生育保险办法的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建立生育保险制度。已经出台生育保险办法的地区,要逐步完善政策措施,确保生育保险制度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省政府也在2004年将实施生育保险工作列入了计划,并作为全省社会保障扩面工作考核的指标。

  今年,沈阳市将《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列为立法计划内项目。借鉴上海、厦门等城市的经验与做法,并结合沈阳市实际情况,有关部门起草了《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据了解,在起草《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过程中,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了充分的研究论证:下发调查表,对不同类型企业、事业单位生育费用及补偿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在医疗服务机构进行调研,对生育过程中的各项费用进行汇总测算;召开由沈阳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妇联、市总工会以及企、事业单位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参保单位、参保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听取对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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