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妇女返乡就医不受限
上海现有的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生育保险女性在规定的医疗机构中生产、流产等,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与现有政策不同的是,《征求意见稿》规定,生育保险人员在协议医疗服务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需急诊、抢救的,可在非协议医疗服务机构就医。
陆胤解释,上海政策规定的医疗机构通常仅限在上海地区,而《征求意见稿》规定的医疗服务机构实际上已经扩展为全国范围,这样,《征求意见稿》实施的话,在上海工作缴费的女性回老家进行生育医疗,将不受上海规定的医疗机构的限制,在全国各地的非协议医疗服务机构急诊、抢救,同样可以享受规定的医疗待遇。“并且,随着协议医疗机构的扩大,完全可以实现全国医疗机构的联网,并大力改善了生育女性的保障。”陆胤指出。
无需再垫付生育医疗费
“上海生育保险政策规定,女性生育后,必须到指定的机构领取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这势必出现自己先垫付生育医疗费而后报销的情况。《征求意见稿》规定女性生育就医发生的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协议医疗服务机构直接结算。”陆胤认为,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生育女性无需再为结算医疗费而奔波于相关机构,体现了政府和相关部门服务的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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