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出台《关于完善我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从0.9%下调至0.5%
11月27日从市社保局获悉,根据《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障特别规定》《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及中、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按照生育保险基金以收定支、略有结余的筹资原则,我市日前出台了《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我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从2012年12月1日起执行,过去市、县区有关规定与此次《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此次《通知》规定执行。
生育保险缴费费率
从0.9%调整为0.5%
据了解,截至2012年10月底,我市参加生育保险人数达63053人,享受待遇530人。据介绍,此次调整,主要是缴费费率有所变动,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从之前的0.9%调整为0.5%。经过费率的调整,将减轻企业负担。缴费基数参保单位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女职工生育津贴按照其生育或流产前12个月本人的生育保险缴费工资总额除以365再乘以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天数计算。参保单位男职工的配偶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男职工在单位享受了护理假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护理假期间(最长不超过15天)的生育津贴,其生育津贴按照生育前12个月男职工的生育保险缴费工资总额除以365再乘以实休的护理假天数计算。
在生育保险待遇“生育医疗费”中,不仅仅包括原来的生育医疗费用,新增加了“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和“并发症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并对具体内容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其中,生育医疗费用,还是自妊娠初期到生产住院前的检查费凭据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报销,报销总额不超过400元;生育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凭住院费用结算票据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报销上限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顺产2个月、难产4个月,超出上限的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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