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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从0.9%下调至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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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我市日前出台了《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我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从2012年12月1日起执行,过去市、县区有关规定与此次《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此次《通知》规定执行。
  职工计划生育医疗费用

  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于新增的计划生育医疗费用,《通知》规定,职工实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单项报销总额不超过以下标准:早期妊娠人工流产(含药物流产)400元;中期妊娠人工引产1000元;妊娠满7个月流产,按正常生育的支付标准支付医疗费用;宫内施行放置节育器、宫内施行取出节育器、长效缓释避孕皮下埋植剂取出术、长效缓释避孕皮下埋植剂植入术200元;输精管结扎术500元;输卵管结扎术800元;输精管复通术1200元;输卵管复通术1500元。计划生育的医疗费报销上限根据我市生育保险实施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并发症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参保人员生育时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引起的并发症(如:妊娠糖尿病、妊娠高血压、前置胎盘、胎盘早熟、妊娠胆淤症、产后出血、子宫破裂、羊水栓塞)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报销办法比照市、区(县)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另外,《通知》还重申了生育保险关系转移前后按时足额且不间断交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后生育、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以及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范围,包括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生育或终止妊娠所发生的费用,已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所发生的生育医疗费或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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