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能同时发放吗?
答:不能。职工在按规定领取生育津贴期间,企业不再发放产假工资;超过生育津贴发放时间的产假,产假工资由企业按有关规定发放。职工如果没有达到领取生育津贴条件的,仍由企业发放产假工资。
《厦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生育津贴是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之一。女职工按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产假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标准以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基数(即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平均值)计算:正常分娩(含怀孕7个月以上早产)的,享受三个月生育津贴;难产(含剖宫产)的,享受三个半月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一个半月生育津贴;怀孕不足4个月流产或患子宫外孕的,享受半个月生育津贴。
女职工分娩、流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满1年以上的,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并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在按规定设置妇产科的医疗机构或计生技术服务机构生育、流产(引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符合计划生育规定。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纳。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0.8%的比例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通俗地说,所有涉及的单位,即使没有女职工,均应缴纳生育保险费。
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间从生产或手术之日起计算,时效为6个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参保职工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进行审核,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一次性计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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