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原实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行业统筹管理的单位,依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女职工(含男职工配偶)生育医疗费和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的支付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十七条《办法》实施后,本细则实施前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及相关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本细则规定的标准支付。
第三十八条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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