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法若实施
对上海影响不大
安翊青(市政协委员、里格律师事务所主任):现行的生育保险办法,是劳动部于1994年12月颁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此后一直未作修改。而在该规定实施后的18年中,各地方在此规定的基础上形成了不同的实践操作方式。2011年7月,《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明确了社会保险的普惠性质,作为配套规章,生育保险办法的修订也就势在必行。因而,此次《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调整,将有利于全国生育保险制度的统一,体现社会保障的公平性,其修订对于中国社会保险制度和法律体系的完善具有积极意义。
另一方面,根据该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来看,此次修改的重点主要集中在六个方面,但对于上海的企业而言影响不大。
例如,生育保险的适用范围由城镇企业及其职工扩大到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就上海而言,在社会保险法颁布后,为了配合社会保险法的实施,上海已经着手将“镇保”、“综保”向“城保”并轨。现在外地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都已经纳入生育保险的适用范围。关于所有男职工、女职工都要参加生育保险的要求,上海也已经实行多年。
又如,征求意见稿规定因用人单位不依法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造成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其生育保险待遇。这一点,在上海的实践中,也是这么操作的。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关于“生育津贴”,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上海早前曾规定用人单位对女职工实际收入与生育津贴的差额予以补足,2011年社会保险法开始实施后已经不做此强制要求了。这一点,可能对一些高收入的女职工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此次征求意见稿,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再次明确了生育津贴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计发,并未提及“补差”,相当于进一步确认了上海的实践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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