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生育保险服务提供者的行为,保障职工享受生育保险的权利,征求意见稿规定生育保险协议医疗服务机构应当遵守生育保险有关规定,严格履行服务协议,及时为参加生育保险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第十九条)。为了保证生育医疗费的及时支付、方便参保人员,征求意见稿规定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经办机构与协议医疗服务机构直接结算(第二十条)。为了加强生育保险基金的行政监督,征求意见稿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规定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第二十二条)。
六、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征求意见稿规定因用人单位不依法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造成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其生育保险待遇。同时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等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四条)。对骗取生育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协议医疗服务机构等单位或者个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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