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参保者异地分娩能否享受政策?
参保职工应当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一家产前检查及一家分娩住院医疗机构就医,凭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的相关证明接受产前检查和分娩住院等的医疗服务。因各种原因需要更改就医医院的,需及时向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部门申请。参保职工因工作、生活等情况需要在异地进行产前检查和分娩住院的,可在12个月内凭医院证明、医疗费用明细和票据等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零星费用报销手续,其费用按生育保险结算办法规定支付。
3、《办法》出台前生育的能否追溯待遇?
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从2011年7月1日(含)至2012年12月31日(含)之日内分娩的参保职工,产假的生育津贴以2472元为基数,除以21.75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内所含工作日天数计算。流产及计划生育手术假期的津贴不予追溯。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向所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追溯,办理时间为2013年4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含)。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失业人员、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及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在2011年7月1日(含)至2012年12月31日(含)分娩的,其生育津贴不予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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