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问:规定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作了哪些调整?
答:规定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放在附录加以列示,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作了调整:扩大了孕期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删去了已婚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缩小了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规定指出,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生育产假假期从90天延长至98天
问:规定对产假假期作了哪些规范?
答: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从有利于女职工身体恢复和母乳喂养的角度,规定参照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公约关于“妇女须有权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的规定,将生育产假假期延长至14周,即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明确规定产假期间生育津贴
问:《规定》对产假待遇作了哪些规范?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参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以及各地生育保险规定,规定对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和未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的产假期间待遇和相关费用支出分别作了规定。关于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关于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