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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明确规定产假期间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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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自4月28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规定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明确用人单位法律责任

  问:为保证《规定》实施,都有哪些具体措施?

  答:规定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管理体制调整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处罚规定,规定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同时规定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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