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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是产假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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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产假和生育津贴相辅相成地构成生育保险待遇的主干,是建立生育保险基金,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出发点和归宿,也是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重点。

  制定产假长度要把握“适度”原则。即:产假的长度,要以能够保证职业妇女分娩或流产后及时恢复身体健康的时间需要为基础,兼顾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国家和用人单位的承受能力来确定。这是因为,产假过长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和人力上的困难;过短又不利于产妇和新生儿的健康。

  2.产假制度改革

  我国产假制度先后经过两次修改,产假分类及产假长度均有较大变动。

  1988年改革后的产假制度由《劳动法》、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构成。享有产假的资格条件,一是生育女职工的婚姻必须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二是其生育必须符合国家和省一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计划生育规定。

  生育津贴

  1.生育津贴的概念

  生育津贴,是指对职业妇女因生育或流产而离开工作岗位而中断收入时,按照生育保险的法律、法规给予定期支付现金的一项生育保险待遇,又称现金津贴。

  生育津贴已成为一种对职业妇女表示关注的重要国际性措施,其宗旨在于向生育女职工提供基本经济保障,使她和她所生产的婴儿能够在产假期间按照适当的生活标准维持无所匮乏的健康的生活。享有生育津贴是生育的职业妇女的一项基本权利。

  2.生育津贴制度改革

  我国的生育津贴原称产假工资。为了与国际通用术语衔接,1994年改称生育津贴。其适用范围、享有津贴的资格条件以及津贴支付期限,均与改革了的产假制度相一致。

  生育津贴的计发比例一直是100%。这样的津贴率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以胜于雄辩的事实证明了党和政府一贯高度重视妇女生育保障。

  生育津贴的计发基数已改革了两次。改革充分体现了社会公平原则。但近3年基数多元化的格局日益明显:

  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生育津贴;而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仍按本人生育前的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产假工资”、形成了“双轨”制。

  由于生育保险具体实施办法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在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地区、生育津贴计发基数出现了“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本人养老保险缴费工资”、“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本人生育前12个月平均工资”等多种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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