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法》规定: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最新案例:
女职工离岗待产,月工资少了160元
女青年小路是沈阳市某百货商场的服务员。两年前,小路怀孕离岗待产,她发现自己原来每月500元的工资只剩下340元。另外,在生育后,单位还不给她报销生育的医疗费。小路找到单位交涉不成,双方把官司打到法庭。
被告百货公司认为,当初原告小路与百货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资标准为每月500元人民币"。工资的构成是:340元基本工资+80元岗位工资+80元福利津贴。根据该公司的"计划生育工作管理规定":员工休产假期间工资按基本工资标准核发。另外,沈阳市生育保险于2006年1月1日启动,在此之前并无任何公司必须承担小路生育医疗费的法律规定,且与小路的劳动合同中及公司内部文件也并无此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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