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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区医保、生育保险四月起七项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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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自今年4月1日起,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7项政策进行调整,其中职工医保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增加50元。本次调整重在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和生育保障水平,加大对困难人群和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力度。近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该政策,做出了详细解读。
  三、调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待遇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限额由600元提高到1000元。为鼓励居民门诊在签约的基层医疗机构就医,对居民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1000元以内补助标准分别为:在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括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及乡镇等基层医院就医的,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50%标准予以补助;在非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乡镇等基层医院就医的,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40%标准予以补助;在区(县)级、专科医院就医的,按35%标准予以补助;在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就医的,按30%标准予以补助。其中,参保学生在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1000元以内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50%标准予以补助。

  政策解读:两区并轨后,城乡居民医保的门诊政策有较大调整。原先门诊医疗费用在600元限额内由居民医保基金补助50%,非就业类居民(老年居民、失业人员)需要选定一家社区卫生医疗机构(包括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办理门诊签约手续并在签约的社区医疗机构首诊;在非签约的医疗机构就诊的,需要由签约社区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报销手续。自2013年4月1日起,门诊医疗费用补助限额提高到1000元,非就业类居民仍需办理门诊签约手续,但到非签约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不用办理转诊手续,仅在补助比例上体现差别,即:在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乡镇等基层医院就医的,按50%标准补助;在非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乡镇等基层医院就医的,按40%标准予以补助;在区(县)级、专科医院就医的,按35%标准予以补助;在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就医的,按30%标准予以补助。参保学生不需签约,在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1000元以内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50%标准予以补助。

  四、调整我市企业退休劳动模范个人账户增记标准

  国家级劳动模范800元/年、省级劳动模范600元/年、市级劳动模范400元/年;增加县级(市)劳动模范,个人账户增记标准为200元/年。

  政策解读:劳动模范是工人阶级的优秀代表,是民族的精英、人民的楷模。根据《转发关于改善和提高企业市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从2005年起,在按规定标准预划个人账户金额的基础上,另行增加企业退休劳动模范的个人账户金额。吴中、相城两区与市区并轨后,各级劳模增记标准提高,并增加了县级(市)劳模增记标准,即国家级劳动模范每人每年个人账户增加800元、省级劳动模范每人每年增加600元、市级劳动模范每人每年增加400元、县级(市)劳动模范每人每年增加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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