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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出台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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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用人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缴费率为0.8%。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两部分。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职工所在单位整体参保且缴费满一年的;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规定手续生育(含流产),或者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情况检查、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符合计划生育的相关规定的职工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或配偶),应在生产(含流产)、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检查,或实施避孕节育手术以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复通手术之日起6个月内,前往参保经办机构申请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

  20日,记者从宜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其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促进妇女平等就业,宜春市政府日前已经正式出台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明确宜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参加生育保险,为全部在职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流产最高享有98天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是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是对工资收入的替代。女职工在产假(含流产)和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取宫内节育器的,享受1天的生育津贴;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享受3天的生育津贴;结扎输卵管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含3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含4个月)流产的,或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或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上胎儿宫内死亡或婴儿出生后死亡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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