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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出台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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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用人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缴费率为0.8%。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两部分。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适当增加享受生育津贴天数:

  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或剖宫产手术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正常受孕生产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符合晚育条件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怀孕不满3个月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增加10天的生育津贴;

  怀孕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含4个月)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增加12天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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