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或剖宫产手术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正常受孕生产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符合晚育条件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怀孕不满3个月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增加10天的生育津贴;
怀孕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含4个月)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增加12天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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