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生育保险关于二胎的规定
一、二胎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经县级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报省辖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出具:医学鉴定委员会鉴定(无原件者可提交复印件,复印件需原件留存部门盖章有效),另需双方单位计生办证明,盖计生章有效。
(二)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出具:收养证,双方单位计生办证明,盖计生章有效。
(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
出具: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双方单位计生办证明,盖计生章有效。
(四)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出具:伤残证或烈士证原件及复印件,双方单位计生办证明,盖计生章有效。
(五)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
出具:双方单位计生办证明,盖计生章有效。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出具:双方单位计生办证明,盖计生章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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