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条例》中,还明确规定了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七种医疗费用,包括:
(一)参保人在市外产前检查、产后访视、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二)属于婴儿的医疗费用;(三)参保人发生的住院起付线以下的医疗费用;(四)参保人发生的国家、广东省生育保险用药目录、诊疗范围、服务设施项目标准以外的医疗费用;(五)参保人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六)参保人未能提供计生证明的;(七)按照国家或广东省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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