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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社会保险法》: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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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有市民向本报咨询生育医疗费用的有关情况,为此记者采访了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接生费主要是指女职工分娩时,医生或助产人员协助产妇分娩出新生儿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大部分产妇为自然生产,这是接生过程中费用最低的一种。但也有一部分产妇,需要医务人员手术才能娩出胎儿。无论哪种接生方式,其费用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手术费支付的项目主要是指分娩过程中的剖宫产术,其手术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住院费是指产妇分娩期间住院的床位费、取暖费等。床位费按照国家物价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普通床位收费标准支付,而母婴同室以及高标准病房所付的费用,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

  药费是指女职工从怀孕至分娩后出院,医生根据产妇需要给予的药物护理、治疗所发生的费用。产妇私自到药店购药以及购买滋补营养品所发生的费用,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

  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是指职工响应国家计划生育号召,实行避孕、节育手术所发生的费用,主要项目有放置(取出)子宫内节育器、人工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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