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手续
1、办事项目: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2、办理机构(部门):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
3、设定依据:《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第39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龙政(2001)综319号]第4条:参保职工需缴纳养老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满一年以上(含一年),才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4、办理条件(标准):
(1)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符合《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其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限额支付,低于限额按实报销。自然产的:三级乙等医院600元、二级甲等医院500元,二级乙等以下医院400元;剖腹产难产的:三级乙等医院1500元、二级甲等医院1400元,二级乙等以下医院1300元。
(2)女职工生育符合《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标准为本人上年月平均缴费工资;对晚婚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135天的生育津贴,剖腹产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增加15天;对分娩后,婴儿夭折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没有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不含多胞胎),只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
(3)参保职工需缴纳养老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满一年以上(含一年),才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4)男职工配偶生育符合《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生育保险基金给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其标准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生育津贴的50%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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