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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职工可上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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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昨天(6月1日)下午,市劳动部门和卫生部门共同推出《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
  未参保单位需支付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没有按时参保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参保后生育保险基金不予补支;单位参保后未按时足额缴费的,在补足所有欠缴的生育保险费后,生育保险基金才予以补支。

  婴儿的费用不予报销

  劳动部门强调,婴儿费用、因为住单间病房而超出标准的床位费不在支付之列,需要职工自己支付。此外,实施试管婴儿发生的费用,生育保险也不予报销。但生育时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可按规定给予报销。同时,不符合国家或者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的,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规定的,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治疗生育合并症的费用以及按照国家或者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属于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多胞胎生育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产假时间按照自然天数计算。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职工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12周以上16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

  女职工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生育同时符合上述二项或三项增加产假条件的,增加的产假累加计算。

  男职工可享受晚育奖励假

  根据规定,晚育奖励假由夫妻双方一方享受。在申请享受晚育奖励假时,需出示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放的红色《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女职工享受晚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按女职工缴纳基数计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女职工单位支付给个人;男职工享受晚育奖励假的,其奖励假的津贴按男职工缴费基数计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男职工单位或女职工单位支付给个人。男职工享受的晚育奖励假津贴为本人同期休假的工资,其晚育奖励假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男职工单位负责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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