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列入统筹范围的生育保险待遇有:
1、生育津贴(产假工资)。
2、生育期间的医疗待遇。包括住院费、药品费、手术费、治疗费。
3、生育死亡遗属津贴。
根据劳部发〔1994〕504号《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和晋劳险字〔1998〕39号《山西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覆盖计划》的有关规定精神,为使我市的生育保险统筹项目与部、省要求的统筹项目相一致,并劳险发〔1996〕60号文件中,增加了临产前检查费,并从1996年6月1日起执行。并劳险发〔1998〕40号文件规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取消了生育死亡遗属津贴。
社保查询: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的支付标准,按全市上一年女职工平均生育费用确定。难产和多胞胎的可适当增加。”
1、1995年1月1日至1996年5月31日生育的女职工(执行并劳险发〔1995〕26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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