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要求和菏泽市实际,日前,菏泽市政府首次出台《菏泽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对此,记者采访了市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处负责人,对该政策有关情况进行了解读。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今年起执行
据市社保局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处主任宋宏臣介绍,根据2011年7月施行的《社会保险法》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是我国的五大社会保险险种。与其他相比,生育保险起步较晚,菏泽市只在2008年开始实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则未能实施。由于没有单独筹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费,其生育医疗费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在一定程度上给菏泽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出造成一定压力,影响到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安全运行和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正常支付。
《菏泽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管理试行办法》规定,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主要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而这次生育保险扩面到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体现出保险制度的统一和社会保障的公平性。其覆盖范围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除企业单位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也一并纳入进来,并于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与企业生育保险相比,此生育保险缴费比例较低
宋宏臣告诉记者,自2008年10月全市实施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制度以来,育龄女职工因生育而获得物质帮助,其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参保人数不断增多,同时确保了生育保险的安全运行,也使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得到正常支付。在借鉴山东省生育保险制度的经验的基础上,去年年底,根据菏泽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基金收支情况,菏泽市及时出台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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