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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菏泽市职工生育保险实现制度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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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山东省要求和菏泽市实际,日前,菏泽市政府首次出台《菏泽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在保险优势方面,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1%的缴费基数相比,该办法参照省直单位筹资比例经验,考虑到菏泽市实际,特别是县区实际情况,参保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0.3%的缴费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由单位缴纳,职工个人和退休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也与职工医疗保险费执行同一缴费基数,实现以较低的缴费获得较高的支付待遇,这样的“低门槛”使得更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受益,得到实惠。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如何规定?

  谈及生育保险的待遇时,市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处副主任赵庆文说,根据暂行办法规定,以下几种情况都被纳入到生育保险待遇中:女职工因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因治疗妊娠合并症、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产前检查的医疗费用;实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主要是指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及复通手术、实施人工流产术、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其它医疗费用。

  具体来说,无生育并发症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限额支付,标准是顺产2200元,难产2500元,剖宫产4500元,而多胞胎生产的,每多一胎可增加补助200元。因治疗异位妊娠、妊娠高血压综合症、前置胎盘、早期产后出血、胎盘早期剥离等生育并发症和合并症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一个统筹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最高比例按90%支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和产前检查实行定额支付。怀孕4个月以下实施流产手术的500元,怀孕4个月以上实施引(流)产手术的1800元,取放节育环200元,绝育及复通手术800元。产前检查项目包括B超、胎儿监护、妊娠检查费等,支付标准为500元。

  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且符合计生政策生育的将享生育保险待遇

  赵庆文介绍说,根据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单位缴纳了生育保险费的男职工,其配偶无工作单位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可按照生育医疗费用标准的50%支付生育医疗费补助。这是菏泽市首次确定,男职工也可与女职工一样,享有生育保险待遇,彰显了政策的人性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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