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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生育保险待遇相关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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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株洲生育保险待遇相关政策解读: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
  (二)女职工怀孕2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15天;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30天;怀孕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42天。

  (三)产假含法定节假日。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由单位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女职工日生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生育保险月人平缴费基数除以30日之商。日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本人月平均工资除以30日之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用人单位职工在职期间生育、节育等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生育或者终止妊娠所必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

  (二)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费用;

  (三)采取除外用避孕工具以外的其他避孕措施的费用;

  (四)实施绝育、输精管输卵管复通手术的费用;

  (五)治疗因本条第(一)至第(四)项所规定的措施而产生的并发症的费用。

  用人单位职工因生育、终止妊娠由施行手术的单位承担并发症医疗费用的除外。

  用人单位职工产假期间治疗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生育的,可申领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生育保险分娩平均医疗费用。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用人单位男职工的配偶生育第一胎,其配偶无工作单位的,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生育保险分娩平均医疗费用的50%,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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