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携带身份证、《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病历、门诊发票以及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医学证明等,外地无准生证的携带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的胎次证明,到定点医院医保办办理结算。
自本月起,我市生育保险实现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即参保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可以直接在生育定点医院结算费用。昨日,就市民关心的如何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结算、需要提供什么材料等问题,记者采访了市社保服务中心专家。
情况紧急可就近就医
根据规定,参保职工应在统筹地区内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情况紧急的可以到就近的医疗机构就医,但三日内须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参保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住院和门诊发生的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实行在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参保人员只需结算个人自付的部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照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定额标准实行联网结算。
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由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查验参保人员的《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外地无准生证的查验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的胎次证明,并将参保人员的怀孕时间、生育时间、婴儿个数、生育方式、生育胎次等信息录入网络系统。
参保人员出院结算时,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打印结算单,将发票贴于结算单背面,并留存身份证、《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婴儿死亡证明)复印件以及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医学证明等,外地无准生证的留存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的胎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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