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职工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参保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生育的,按生育医疗费定额标准的一半,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生育医疗补助金。
在异地工作的参保职工,生育前需进行异地生育管理登记,填写《烟台市生育保险异地生育审批表》(附件),并提供驻异地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经审批在异地生育的参保职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定额标准支付。未经审批在异地生育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发生下列6种情形的,医疗费用不予结算:参保并连续不间断缴费未满一年以上的;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发生的费用;涉及婴儿医疗、护理、保健及生活用品的费用;有第三者赔偿责任的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药事事故的费用;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费用;不能提供费用原始票据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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